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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6修订版)

编辑:admin 时间:2016年06月22日 访问次数:873

为更好地保证我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和信息学部《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第二次修订)》(信息学部发【2011】00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基本要求的意见(修订)》(信息学部发【2010】007号)的基础上,现结合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中的实际情况,对《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1. 对于学位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及评审意见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在一个月后将修改的论文再次送原专家评审(由此产生的额外评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评审意见无以下情况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再次评审的意见依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在四个月之后(相较于初次评审意见返回时间)方可再次提交答辩申请(再次申请答辩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1)有1位专家对论文的总体等级评价为D(及格)及以下;

(2)有1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为大修改。

(3)有1专家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2. 有1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为C(中等)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写出具体修改说明。作者答辩时提交《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以下简称《修改说明》),并就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所做的修改向答辩委员会做出口头说明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其修改进行确认,如属实,则在《修改说明》上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给出明确意见,并由全体答辩委员签名。签署意见并签名的《修改说明》与答辩材料(含《论文定稿表》)一并上交。

3. 有2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有2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的总体等级评价为D(及格)及以下,本次申请程序终止,申请人在一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4. 若研究生及其导师认为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或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浙大发研【2005】173号)处理。

5.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电子信息学科学位委员会

                      2016.3


电子信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